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262号
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君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