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17号罪犯王康,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三原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康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至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八个,并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康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