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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恢74号

陆一鸣、黎萃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一鸣,黎萃,莫祥,莫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陆一鸣,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黎萃,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莫祥,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莫艺,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陆一鸣、黎萃与被执行人莫祥、莫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一鸣、黎萃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15年6月2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莫祥、莫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祥、莫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陆一鸣、黎萃工程款140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38元。2016年6月1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人民币20000元,即确认履行完毕(2013)武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莫祥、莫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祥、莫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华停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覃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