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江北鼎兴日用品厂被执行人台州市蓓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218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23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蓓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蓓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蓓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台州市蓓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1×××15的存款人民币7983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缪哈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