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352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姜涛。委托代理人郭红雨。被告朱坤记,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壮喜,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龙存,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坤记、郑壮喜、曹龙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坤记、郑壮喜、曹龙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先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