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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352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坤记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坤记,郑壮喜,曹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352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姜涛。委托代理人郭红雨。被告朱坤记,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壮喜,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龙存,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坤记、郑壮喜、曹龙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坤记、郑壮喜、曹龙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先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