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张慎鼎。被执行人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运中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张慎鼎诉运城市五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建康提出异议,且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杨宗社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