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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1605号

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石油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石油分公司,任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605号原告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南关村。组织机构代码:71773XXXX。法定代表人边德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通州区西果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战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喜军,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石油分公司、被告任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艺苑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柳爱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