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67号
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阜临路南侧。
负责人:张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被告:亓明忠,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孟莉,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于文明,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被告亓明忠、孟莉、于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梅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