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81行初14号原告张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晓鹏、林琳,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泰县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泳中,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生诉被告长泰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春生以被告长泰县林业局拟以其他方式协调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生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柯经辉
审 判 员 许祥华
人民陪审员 周永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建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