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893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车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车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彩
审 判 员 吕恒军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