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831-1号申请执行人吴中华,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丽,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吴中华诉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给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刘春风
审判员 王靖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