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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2511号

江友和、谢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友和,谢华英,牟斌,四川和涛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友和,男,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华英,女,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斌,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邓凤,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涛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百锦路19号17-3-1。法定代表人刘涛,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江友和、谢华英因与被上诉人牟斌、四川和涛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江友和、谢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上诉人江友和、谢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友和、谢华英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江友和、谢华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文飞

代理

审判员  刘玉琬

代理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段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