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汕头市龙眼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87800-X。法定代表人陈泽伟,局长。被执行人曾五秀,女,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系汕头市金平区中科机械厂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五秀缴纳行政罚款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行审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裁定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汕金工商处字〔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划拔被执行人曾五秀名下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五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906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