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69号
原告:曹鹏,农民。
被告:王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鹏与被告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曹鹏负担。
审判员 刘尚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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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鹏与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69号
原告:曹鹏,农民。
被告:王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鹏与被告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曹鹏负担。
审判员 刘尚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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