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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269号

曹鹏与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鹏,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69号

原告:曹鹏,农民。

被告:王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鹏与被告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曹鹏负担。

审判员  刘尚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