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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督29号

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马万龙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万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581民督29号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冈市武强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马万龙,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款借据及利息计算表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马万龙分别于1997年7月2日、2008年12月30日在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稠树塘、邓元泰信用社立据贷款二笔本金共计161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马万龙给付二笔贷款本金159000元、利息183026.61元,本息共计342026.6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万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59000元、利息183026.61元,本息共计342026.6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立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