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中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红。
上诉人蒋中吉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把北碚区作为合同履行地,明显不当;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其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