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49号原告王利,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巴庆连,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巴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