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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949号

王利与巴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利,巴庆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49号原告王利,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巴庆连,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巴庆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