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37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四方台信用社职工,住址辽中县。被告王志庸,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福林,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庸、王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李铁权
审 判 员 周乃君
人民陪审员 张连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