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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017号

王军锋与赵新海、荥阳鑫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军锋,赵新海,荥阳鑫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017号原告王军锋,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海,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荥阳鑫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豫龙镇西张砦村。法定代表人郭慧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锋诉被告赵新海、荥阳鑫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锋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锋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