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017号原告王军锋,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海,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荥阳鑫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豫龙镇西张砦村。法定代表人郭慧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锋诉被告赵新海、荥阳鑫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锋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锋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