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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283-1号

杨士峰与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士峰,王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峰,农民。被执行人王冬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士峰与被执行人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14**执28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2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