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峰,农民。被执行人王冬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士峰与被执行人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14**执28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2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