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民初42号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2号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大街288号。法定代表人韩庆吉,董事长。被告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青杠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顺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0元,由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