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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03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蒋家平、XX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蒋家平,XX华,陈太祥,王春红,XX昌,吴茂团,葛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

负责人:陈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家平,农民。

被执行人:XX华,农民,系蒋家平之妻。

被执行人:陈太祥,农民。

被执行人:王春红,农民,系陈太祥之妻。

被执行人:XX昌,农民。

被执行人:吴茂团,农民,系XX昌之妻。

被执行人:葛内华,农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5月3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昌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保林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