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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747号

刘小卫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47号罪犯刘小卫,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碑刑初字第00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至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小卫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三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