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47号罪犯刘小卫,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碑刑初字第00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至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小卫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三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