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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3320号

何俊巍与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俊巍,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320号

原告:何俊巍,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明路G区2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316930-7。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何俊巍诉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