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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丽莲民执字第57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陈培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陈培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丽莲民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大洋支行被执行人陈培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培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培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培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培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1256.4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