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799号原告冯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陈月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艺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