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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799号

冯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799号原告冯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陈月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艺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