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547号申请执行人黄忠益,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忠益与被告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忠益人民币31,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被告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因义务人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忠益依法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共和新路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不足,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于半年前搬离原办公地址。经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市有房产、工商、车辆等的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雅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无法查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