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孙继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平泉齐盛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环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平环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玉奎
审判员 张赓宇
审判员 赵树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