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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平泉齐盛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孙继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平泉齐盛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环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平环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玉奎

审判员  张赓宇

审判员  赵树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