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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刑初102号

文军、苏文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军,四川省安县人。曾因犯奸淫幼女罪,2000年11月27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9月28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服刑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文军,四川省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8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罚金5000元,现服刑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军、苏文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军、苏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文军、苏文军经共谋后来到绵阳市涪城区愿望帝景5栋1单元14楼1号室外,由文军望风,苏文军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田某某(女,56岁,本案被害人)住所大门,二被告人进入室内盗走卧室内的金银首饰.天梭牌手表1支、“阿吉豆”手表2支等财物,后将所盗财物销赃获赃款3200元平分。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被盗“阿吉豆”手表2支,现金7000元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3支手表金额为人民币25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军、苏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卢涛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文军,苏文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军、苏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文军、苏文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文军、苏文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军、苏文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杰梅

人民陪审员  杨中菊

人民陪审员  李顺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