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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2号

詹云发与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云发,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前身为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2号

原告:詹云发,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薇,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胜,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云辉,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亮,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华,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创业新村6号楼2楼202至207。

法定代表人:陈广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马焕,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136号2楼。

负责人:宋益腾。

被告: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122室。

法定代表人:廖珍梅。

被告: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136号南梯201房。

负责人:邹凤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亮,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华,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新桂区七米路第20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邹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亮,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洁华,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前身为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万川路103号3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14227769189513。

法定代表人:张志群,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源,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运城河滨西路16号5楼。

负责人:邹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云发诉被告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云发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云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云发撤回对被告梅州市政泰建设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廖鑑财

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

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宝兴陈桂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