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643号
原告:衡水亨运广告展示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号康佳大厦*****层。本院受理原告衡水亨运广告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品制作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甲方(即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告品制作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管辖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故本案依法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华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