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朱贤良与被执行人朱国法、陈林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贤良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7127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0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