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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恢106之一号

张晓华、黄启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华,黄启文,黄麟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10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华,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黄启文,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黄麟淄,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华与被执行人黄启文、黄麟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晓华与被执行人黄启文、黄麟淄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启文、黄麟淄自愿在2016年6月2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晓华执行款180000元,到位后申请执行人张晓华同意放弃本案其他未执行标的。2016年6月2日被执行人黄启文、黄麟淄按时履行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晓华执行款18000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