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510号

刘明月与吴建学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月,吴建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月。被执行人吴建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明月与被执行人吴建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肖世欣

审判员 吴占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