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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210号

兴平市金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非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平市金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兴平市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金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兴平市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金禾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非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非凡公司应在兴平市火车站为申请执行人金禾公司作LED字幕广告一年并承担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金禾公司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