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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905号

温书韵与傅冮、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温书韵,傅冮,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905号原告温书韵。被告傅冮。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叶青。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书韵诉被告傅冮、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书韵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书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温书韵承担。

审判员  王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欣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