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912号原告王信梅,女,1971年7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二圣张庙。负责人阮祥平,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梅与被告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信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梅撤回对被告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