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允,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茜,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