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执行人苏州永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胜。被执行人孙永庆,男。被执行人孙永胜,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苏州永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永庆、孙永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4641110元及利息19298175元(利息计算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永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公司人走楼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永庆持有的苏州豪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典当有限公司、苏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永胜持有的苏州首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典当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永胜名下姑苏字第10410988号房屋所有权,经查,该房屋抵押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已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查封。从孙永胜在中信银行苏州木渎支行账户扣划人民币165727元,其中10万元已支付给申请人,65727元缴纳案件执行费。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管、土地、车辆等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苏州永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永庆、孙永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永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永庆、孙永胜持有的苏州豪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和孙永胜名下姑苏字第10410988号房屋均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和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处置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本案债权人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和房产处置价款参与分配。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电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建
代理
审判员 谢光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