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12号原告王秀玲,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丽影,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与被告张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拟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