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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10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化春、陈立新及联保户杨化亮、陈丽、王建国、薛亚军,保证人王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杨化春,陈立新,杨化亮,陈丽,王建国,薛亚军,王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化春。被执行人陈立新。被执行人杨化亮。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薛亚军。被执行人王小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化春、陈立新及联保户杨化亮、陈丽、王建国、薛亚军,保证人王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公证处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5)建证经字第2742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总额25949.75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及罚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被执行人都找不着,在金融机构查询,没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及联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邵长征

审 判 员  任凤国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