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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6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与王颖、柳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王颖,柳瑞军,马百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住所地玉田县城内无终西街1412号。法定代表人万宝玉,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颖。被执行人柳瑞军。被执行人马百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申请王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55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志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