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赵莉��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被执行人李忠跃,男,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辽河第一城。被执行人李淑兰,女,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莉与被执行人李忠跃、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忠跃、李淑兰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莉借款1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