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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65号

(赵莉与被执行人李忠跃、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莉,李忠跃,李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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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赵莉��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茂林镇。被执行人李忠跃,男,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辽河第一城。被执行人李淑兰,女,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莉与被执行人李忠跃、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忠跃、李淑兰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莉借款1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