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抗58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齐玉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静,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诉人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许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鲁木齐市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监字(2016)65000000059号民事抗诉书,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敖其尔加甫
审判员 郭 长 安
审判员 黄 竹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 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