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3679号

谭毅与黄xx、郑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毅,黄xx,郑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3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毅,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育霖,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佳林,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证住址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谭毅因与被上诉人黄xx、郑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xx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审法院应中止诉讼,在确定并通知其继承人后继续审理。原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作出判决,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彭  雪  梅

代理

审判员 侯  巍  林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谈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