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2716号原告杨淑玉。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炯洋,总裁。委托代理人孙运博,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倩,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章勇,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杨淑玉与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淑玉负担。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