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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251号

沈阳恒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恒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二四二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恒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092025-1,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二四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E6825627-4,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卫健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251号沈阳恒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已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400元被执行人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已经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代理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