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刑更884号

罪犯周永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884号罪犯周永忠,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永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白城市监狱于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

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