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850号起诉人陈小英,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小英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张家口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补发陈小英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共计四年的退休金和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补偿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小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小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丽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