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693号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刘军英,行长。
被告:关忠文,男,农民。
被告:赵爱华,女,农民。
被告:聂玉霞,女,农民。
被告:关忠存,男,农民。
被告:李海霞,女,农民。
被告:关广辉,男,农民。
被告:赵利芹,女,农民。
被告:李英龙,男,农民。
被告:武守荣,男,农民。
被告:王焕芝,女,农民。
被告:杨翠红,女,农民。
被告:李学辉,男,农民。
被告:杨德良,男,农民。
被告:关月杰,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关忠��、赵爱华、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关忠文、赵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台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其已经支付的利息31081.34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承担��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关忠文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2120元及申请执行费38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关忠文、赵爱华、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应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关忠文、赵爱华、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17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关忠文、赵爱华、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的���行存款。2016年4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关忠文、赵爱华、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的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4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关忠文、赵爱华、聂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2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5200元、保全费2120元及申请执行费3800元,被执行人关忠文、赵爱华、���玉霞、关忠存、李海霞、关广辉、赵利芹、李英龙、武守荣、王焕芝、杨翠红、李学辉、杨德良、关月杰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凡龙 微信公众号“”